工程款拖欠案勝訴!
上海工程款糾紛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工程款糾紛的相關法規。
【案件概述】
2019年3月10日,A園林公司與B園林公司簽訂《園林建設項目分包合同》,約定A園林公司承擔**市**景觀改造PPP項目建設。綠化項目資金386.28萬元。7月29日,B園林公司與A園林公司簽訂了《景觀改造PPP項目分包補充合同》,在《園林建設項目分包合同》的基礎上,約定增加合同金額135.69萬元,總金額521.97萬元。A園林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的建設項目,但B園林公司仍有139.97萬元未付。C投資公司作為本項目的發包人,也應承擔共同支付責任。
經甲園林公司多次催促無效后,委托上海工程款糾紛律師韓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責令乙園林公司支付逾期利息139.97萬元。
一審判決:B園林公司支付工程款98.19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是最后的判決。
【最終判決】
在一審中,律師指出,A園林公司與B園林公司簽訂的《園林建設項目分包合同》**景觀改造PPP項目分包補充合同和項目結算審批表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法。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充分履行。項目完成后,雙方已結算項目成本。甲方園林公司應簽署并蓋章乙方園林公司出具的項目結算審批表,視為雙方結算已完成,項目成本以《項目結算審批表》確定的480.19萬元為準。扣除乙方園林公司支付的項目資金382萬元后,確認乙方園林公司仍欠甲方園林公司98.19萬元。作為**景觀改造建設項目的投資者,C投資公司是該項目的實際發包人。作為實際建造人,A園林公司起訴C投資公司,并起訴C投資公司。
綜上所述,法院經審理同意韓律師的意見,作出判決:B園林公司向A園林公司支付工程款98.19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二審中,B園林公司提出上訴,要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變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主張。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韓律師指出,A園林公司的建設項目已于7月完工,所有項目將于12月12日撤離**景觀公園已向公眾開放。根據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已超過雙方約定的12個自然月,因此本案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條件已經滿足。上訴人B園林公司認為,上述項目尚未通過業主竣工驗收,因此無法確定質量保證金支付條件的上訴理由,因此不予支持。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乙方園林公司應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時提供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看出,開具發票并不是上訴人所說的甲方園林公司的義務。此外,甲方園林公司開具的實際發票金額已超過乙方園林公司支付的金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園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不是甲方園林公司拒絕開具發票。因此,上訴人乙方園林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B園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經審理同意韓律師的意見,法院作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建議】
上海工程款糾紛律師提醒大家,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一方未能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另一方可要求其支付。
在生活中,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僅要誠實履行合同,而且要正確履行合同,并有證據保存。保護意識,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它可能會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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