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根據以下案例解答繼承房屋的相關問題。
【基本案例】
2008年11月3日,原告劉某表示,1942年9歲時,原告因父親去世,家庭困難。被繼承人收養后,改名為劉。從此,原告和被繼承人一直住在一起。1951年1月??姑涝瘏④?,被繼承人獨居,1960年,原告從部隊專業,所在部隊考慮。因此,允許其轉業回京。從那以后,原告和被繼承人每年都保持著密切的母子關系。自2001年以來,被繼承人身體不好,在家生病,原告經常拜訪和陪伴老人。被繼承人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和被告負責討論被繼承人的后事。由于被繼承人去世后,被告家屬拒絕承認原告為養子,被繼承人共有三處房產。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1、依法確認原告對三套房屋享有合法的繼承權。2、要求繼承出得的租金。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律師團隊合議意見】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經過大量的調查和證據收集,律師團隊根據轉讓的證據材料確定了以下辯護意見:原告的主張應當依法駁回。原因有二:
第一、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沒有合法的收養程序,雙方之間也沒有合法的收養關系。
第二、本案中,原告關于事實部分的陳述不實,原告并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原告也未給被繼承人料理后事,更未對被繼承人盡過任何贍養義務。原告與被繼承人之間不存在事實收養關系。
確定答辯思路后,承辦律師起草了答辯狀和代理詞,答辯狀和代理附后。
【一審情況】
經多次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系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不是依靠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建立起來的一種直系親屬關系。這種本無血緣的直系親屬關系,承認其相當于血親關系,即與生父母子女關系一樣,產生相互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收養關系尚未依法登記或公證,雙方是否有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有以下幾個特征上:
1、當事人須以父母子女關系相待,這是構成事實要條件。
2、須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共同生活是確認收養關系存在的客觀標準,一般三年以上。
3、須群眾和親友公認。顯然根據對本案事實的分析,原告所述其與被繼母子關系的事實不能確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
【二審情況】
二審法院發現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發現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關系后,收養關系應體現長期性。穩定。原告和被繼承人的檔案。在1960年后的檔案記錄中,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系不大。在1955年的歷史思想自傳中,繼承人從未提到收養原告作為養子的結構。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承認本案應當確定的條件和證據。法院不接受繼承人之間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和證據證明原告上訴的理由,法院不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款第一款的規定予以駁回原判。如果你也遇到了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房屋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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