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律師來講講分包商是否需要與承包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商與實際進行建造者沒有一個合同管理關系的,不承擔連帶責任,東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民事判決第8896號《廣州恒岳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東莞榮豐建設服務分包有限公司建設合同糾紛復審司法監督民事判決書》 ,上海房產律師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分包關系:富友公司→房地產公司→衡越公司→榮豐公司。但對于多次分包或轉包的情況,上述司法解釋(《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施工人員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合同對方主張權利。在本案中,衡越聲稱建筑公司應對建筑工程的付款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醫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劉德祥、云南建設工程、水利水電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湖陰等建設工程項目申請建設合同糾紛重審。民事判決[(2016) SC 申民第936號]認為:
分包關系:雇主→云南建工→胡銀→陳文華→劉德祥。我院學生認為,云南建工集團公司是涉案工程的總承包方,其將工程分包給胡銀后,胡銀又分包給陳文華。從雙方約定的協議內容來看,本案涉及引道建設管理階段,陳文華將引道系統工程分包給劉德祥,劉德祥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有關法律環境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德祥可以向陳文華和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發包人需要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社會責任。劉德祥申請再審提交的和解書、和解清單為復印件,云南建工有限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
《結算書》、《結算清單》的內容不能不直接影響劉德祥與云南建工公司對中國工程設計施工技術的施工是否存在合同義務關系,且由于云南建工公司未涉案,劉德祥與其員工可能存在直接的合同利益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趙永鵬等訴成都匯益市建設項目投資管理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等建設中國工程進行施工企業合同糾紛案[(2015)閔申子1504號]認為:
分包關系: 匯益公司(承包商)→北京城市建設→宏利公司→海軍公司→重慶環水→趙永鵬的母親壽福。連帶責任的承擔對當事人不利,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否則不應適用。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在這種情況下,北京城市建設公司沒有與趙永鵬及其母親壽福簽訂任何建設合同,北京城市建設公司不是這種情況下的承包商,在第二十六條解釋所界定的未付工程范圍內,實際建設者不承擔連帶責任。趙永鵬和母親壽福根據其他地方法院的規范性文件和另一案件的有效判決,申請重審,認為公司應當按照“輕、重”原則和權責一致原則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不當擴張,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包商可以將工程款索賠轉給實際施工人員,上訴人蘇生與甘肅田鵬工程項目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蘭州石蘭建筑信息工程技術有限以及公司管理糾紛案二審民事裁定書[(2016)甘民終第415號]認為:
本院學生認為,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債權債務進行轉讓協議》時,工程已交付,此項債權管理已經可以形成,簽訂轉讓協議后,弘立公司也向天鵬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F行國家法律政策法規制度并不禁止中國建設項目工程建筑施工設計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也未規定未經結算的建設一個工程安全施工過程中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能力不能轉讓。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并不影響存在一些無效的情形。故蘇勝因債權轉讓發展成為新的債權人,具有重要訴訟行為主體資格,其起訴符合《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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