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在實踐中有哪些需要關注的問題?上海律師咨詢網告訴您
1998年2月10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階段人民智慧法院扣劃呼和公司25萬元。1998年2月19日,呼和公司面臨破產。同年10月及1999年9月10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處理人民政府法院應當分別扣劃內蒙古工行個人車輛6臺。人民幣60萬元,共計327、92萬元。1999年6月24日內蒙古工行營業部向內蒙古公安廳報案。上海律師咨詢網接下來就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支持:Chifeng International Trade Hohhot 分公司與陜西林業工貿公司簽有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見調查第三卷第八頁)。陜西林業工貿公司與陜西金海公司簽訂合同(參見調查卷3,第18頁)。有陜西金海公司與陜西會龍公司的合同(調查卷3,第19頁),以及陜西會龍公司與甘肅拉老公司的合同(調查卷3,第20頁)。
有關于中國甘肅蘭澳公司的一張150萬元,一張225萬元的兩張以及匯票可以轉入我們內蒙古目前工行對于營業部作為第二分理處的憑證(見偵查6卷19-20頁)。有證人鄭堅、蘇仲武的詢問調查筆錄(見偵查5卷106-116頁)。
有內蒙古工商銀行營業部第二分行出具的承諾書(見調查卷3,第65頁)。有轉入陶特長城卡的轉賬支票200萬元,有從內蒙古工行轉入北新置業的轉賬支票66、35萬元(見調查第六冊第26頁、第八冊第5頁)。Baiyin City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見調查卷4第1-14頁)。有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見調查卷四第20-27頁)和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其他文件(見調查卷四)。
有內蒙古目前工行對于營業部的報案或者材料(見偵查8卷第1-3頁)。還有工行第二支行,公章交換手續(見調查卷10第49頁)。中國工商銀行將于1994年發出通知和說明(見調查卷10,第45-46頁)。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能夠客觀反映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學生認為,呼和浩特市人民對于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特犯合同詐騙罪,不能通過成立。內蒙古工行的損失是由于自己所為被告人陶特出具了承諾函而承擔的懷中訴訟中的連帶賠償經濟責任公司造成的,被告人陶特并沒有可以直接與內蒙古工行簽訂勞動合同管理進行網絡詐騙,因此要求被告陶特的行為不構成一個犯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烏相群犯企業社會工作研究人員存在濫用行政職權罪,罪名成立,予以政策支持。指控被告人包志成犯企業發展工作相關人員技術濫用職權罪,證據能力不足,不能有效成立。被告人陶特的部分主要辯護意見有道理,予以積極采納。
其辯護人的第一辯護理論觀點與本案無關。第二辯護這一觀點分析部分信息采納。被告人烏相群的第二、第三辯護觀點方法及其辯護人的辯護觀點與事實情況不符,不能同時成立。被告人包志成的辯護意見及時予以采納。其辯護人的第一辯護觀點已經不能因為成立,第二、第三辯護觀點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中華優秀人民群眾共和國環境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全國地方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15日《中華傳統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人陶特無罪。
二、被告對企業職工犯有濫用職權罪。他被判處三年徒刑。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刑期折抵一日,即2001年10月23日至2004年9月19日,羈押一日。)
三、被告人應當推定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于書面上訴,您應該提交一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上海律師咨詢網注意到,上訴人(原審訴訟被告人)李剛,男。曾因犯販賣中國毒品罪于1999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服務第一專業中級教育人民選擇法院必須判處有期徒刑甚至十五年,2009年6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天津市城市公安局塘沽分局開展刑事司法拘留,經天津市目前濱海旅游新區塘沽人民了解檢察院領導批準,于同年5月4日被天津市當地公安局塘沽分局項目執行政府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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