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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長期進行暴力,會有哪些法律后果詳細閱讀
只要是身體暴力就符合離婚標準,并且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家庭暴力”行為都不允許離婚:比如長期家暴致使雙方感情破裂(如家暴持續時間長)或離婚后雙方仍然不和睦,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夫妻一方被刑事處罰也不準許離婚(如受到治安處罰);因離婚引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發生效力后再離婚也不能解除等等。 1、對已成年子女實施的暴力 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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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中一方要求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詳細閱讀
對于女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男方不履行家庭責任,女方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由于訴訟請求中沒有涉及財產分割問題,所以原告也不會被法院判離。 1、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無過錯的一方; 2、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是符合條件的公民; 3、請求結婚的一方必須是年滿18周歲; 4、請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履行與對方結婚的手續;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以上的當事人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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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各自財產如何分割詳細閱讀
“家暴暴虐”是一個很常見的詞語,但是,當它真正地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并成為一個有意義的話題時,它所帶來的危害卻不容忽視。 當夫妻間發生矛盾、婚姻關系不穩定時,如果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又都提出財產分割的問題,就會增加對財產分割的爭議。今天就來給大家說說在婚姻中“因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割”,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什么是家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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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支持單方離婚請求,另一方可以分割財產嗎詳細閱讀
如果法院支持單方離婚請求,另一方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法院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首先,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處理夫妻感情破裂、涉及配偶財產分割等問題時,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包括: (1)協商離婚 (2)協議離婚 (3)訴訟離婚或調解離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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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離婚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嗎詳細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發給離婚證。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的“三十日”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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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提出離婚訴訟是否依法享有要求財產分割的權利詳細閱讀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起訴狀副本、立案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訴訟。逾期未起訴的,視為撤回起訴。法院應當依法做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決定。 單方面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自主選擇是否繼續履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依法享有要求財產分割的權利。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還享有對財產分割結果進行陳述、申訴、控告等權利;對離婚案件有關債務處理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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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面離婚能否要求配偶承擔共同債務?詳細閱讀
離婚協議中有關于共同財產的約定的,雙方對該財產的處理應按該約定履行。在夫妻雙方沒有就共同財產進行約定時,因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財產分割損害夫妻共同權益的,由離婚協議中對財產處理方式的約定與該約定不一致的一方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張權利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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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簽署“凈身出戶”的協議書?詳細閱讀
原告于2008年與被告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8月被告提出離婚,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但協議約定被告一次性凈身出戶,不要求原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原告以沒有登記在被告名下的房產為由要求被告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否則將繼續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被告自愿離婚并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主張不能成立,因雙方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對于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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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法院在判決之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主張,由雙方協商處理或直接作出處理。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由雙方協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婚姻關系前,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遺產或偽造債務等嚴重損害對方利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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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若被告方反悔訴訟該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選擇調解的,也應注意對雙方的調解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以及提交相關證據來確認調解的合法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并將調解筆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夫妻要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訴訟請求而通過調解的方式直接起訴的情況比較常見。對當事人而言,由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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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購房者為善意第三人,名義購房人可以獲得房屋嗎詳細閱讀
若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房產歸出借人所有,那么將會出現以下情形: (1)借名人與名義人不是夫妻關系,只是名義人與房屋產權人存在利害關系,并且實際購房人是以名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業務,名義人與房屋產權人之間存在協議,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2)借名人與名義人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委托代理關系,名義人之間簽訂借名買房協議并實際支付購房款項后,名義人支付全部購房款并與名義人共同擁有該房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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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中出借人是否以不動產登記作為違約責任依據詳細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24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登記只是取得權利人對該不動產依法享有或者擔保的權利,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54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由始至終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危害和限制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和消滅;未經登記或者變更、交易不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