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被特許人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繼續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并按照約定享有獲得特許經營資源的收益。從維護被特許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實踐中,往往會發生被特許人繼續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并按照約定享有獲得特許經營資源的收益的情況。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我們來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然而,在實際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特許經營企業與被特許人訂立合同后,對所使用的信息進行了大量隱瞞和虛假宣傳,導致對方無法準確了解被標志特許經營資源,從而導致被特許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那么,被特許人是否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繼續使用信息呢?《合同法》第52條規定:特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約定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一)未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使用被特許人標志、服務和經營模式的
?。ǘ┨峁┨卦S經營服務時存在欺騙行為
?。ㄈ┨峁┗蛘呤褂锰摷偕虡I信息或者商業信譽給被特許人造成損失的
(四)提供未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使用被標志和經營模式(如加盟商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備案制度或未繳納保證金等)
?。ㄎ澹┢渌`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雙方約定或合同履行中各方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被特許人利益損害的情形。因此,在實際生活中,由于信息溝通不暢以及雙方意識不一致而導致雙方陷入爭議時也常引發訴訟糾紛。對此應如何處理?下面我們將以相關案例進行分析。
特許人應當在合同中盡到真實、全面、準確的說明義務。我國《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公心,遵守法律。”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6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對經營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真實說明?!?
由此可見,當特許經營合同不明確的時候,特許人應進行補充說明。同時,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經營合同中對被特許人享有的經營項目和服務的相關信息進行真實、全面、準確的說明,特許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合同法》中對特許人履行說明義務的方式及要求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實踐中常存在特許人不舉證不力而導致其敗訴的情形。
以上便是我們對于有關內容的講解,法律是我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我們的專業律師建議您,有任何問題第一時間選擇報警,需要律師可以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專業的服務和高水平的法律團隊為您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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