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后提出申請以及答復審查進展情況的程序?
會見時,被羈押的人應當將有關材料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辯護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其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偵查機關應當提供證據材料并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材料應當要求其改正并通知其他偵查機關盡快予以糾正。
對于因涉嫌犯罪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家屬進行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及時與檢察機關取得聯系。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三個見面”(見面偵查、審訊和會見)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后,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會見權并要求解釋和說明有關情況。
申請內容包括: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事實的意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刑罰的保證措施;與自訴案件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的協商辦法及方法等;其他依法應當會見而未依法會見等。經審查沒有問題或者認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被會見人要求會見;對申請不能答復或者拒絕會見的情形應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申請不予批準的情形有異議影響取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辯護律師提出復議申請和復核申請;辯護律師拒絕提出復議申請或者復核申請的效力待定。當事人對申請不予批準作出決定后,公安機關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2、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的答復情況,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方。
答復內容包括:申請方應當填寫《辯護律師受委托代理刑事案件申請表》,內容應當包括:申請的事實、理由,受委托辦案機關、辦案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個人信息、是否委托刑事辯護的期限、委托理由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申請方簽字或者蓋章。
受理后應當于5日內送達申請方。答復期限自送達之日起計算。答復后即行終止審查。對于答復后受理日期超出5日不能答復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撤回律師執業證書決定。經審查對事實和理由有疑義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檢察院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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