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原夫妻共同債務與其他共同債務順序是否相同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或者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所負的債務,以及該共同財產應由一方個人負擔。
離婚時,原夫妻之間的債務一并處理。離婚后,原夫妻之間有協議或者其他共同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沒有協議或者約定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生活經驗和生活習慣處理;夫妻雙方約定只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或者分擔危險的條款,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另一方責任或者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對另一方不具有約束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負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可以由雙方對借款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如果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屬于“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二人約定為個人負擔且共同承擔責任的行為;若用于購買大額財產或為共同共有目的則屬于“共同意思表示”,不屬于夫妻共同負擔行為。
在這類型的案件中不能以夫妻之間有協議或者行為為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離婚時夫妻間產生的離婚債務產生之債并要求夫妻二人為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離婚時僅適用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規則則會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會使當事人對所負債務不能及時實現債權有怨氣。
在離婚后,任何一方可以要求配偶一方先將其所負債務全部清償。
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必須是在對方自愿的情況下進行。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個人債務,除非有證據證明為避免一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后若配偶或離婚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主張共同債務時,由于其行為已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所以應予以支持。因此在離婚后雙方如果發生債務糾紛,在調解無效后應由法院裁決。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可請求配偶對夫妻共同債務全部清償。但為了保證離婚協議的效力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夫妻雙方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其他形式的協議時不能出現“未舉債”等錯誤表述和內容。在財產分割上,夫妻間產生債務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清償全部所負債務。對此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之規定采取“誰主張、誰舉證”或者“舉證責任分配”為原則予以認定,具體可由人民法院判決及裁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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