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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詳細閱讀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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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第七章 代理詳細閱讀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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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第八章 民事責任詳細閱讀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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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第九章 訴訟時效詳細閱讀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海法律服務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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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詳細閱讀
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 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上海比較出名的律師事務所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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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三編 合同詳細閱讀
第三編 合同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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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四編 人格權詳細閱讀
第四編 人格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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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五編 婚姻家庭詳細閱讀
第五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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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 繼承詳細閱讀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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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附則詳細閱讀
附則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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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多可怕,人心就有多可怕詳細閱讀
網絡暴力多可怕,人心就有多可怕 網絡暴力對一個人的影響不容小覷,那么到底什么網絡暴力?上海免費咨詢律師幫大家解答: 網絡暴力是指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 前段時間網上發酵的男童進女更衣室引起廣大熱議,大家分分指責,殊不知這事反轉了?。?面對一氣呵成的爆料,誰能想到,這只是一份網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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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詳細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8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決定》修正該決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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