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效力影響工程款嗎?廣州工程合同律師為您解答
后××公司認可××公司主意的本案合同已領取工程款為19790000元,另外一份機加工船體土建工程合同的已領取款項為21280000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工程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公司請求對××公司進行了財富顧全,并供應了保險公司的保函作為保管,保險費為13283元。
另查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了青島揚帆船舶創造無限公司破產重組一案。
一審法院覺得,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公司、××公司之間的合同是不是有效。
××公司覺得只是將承接的青島揚帆船舶創造無限公司七份合同中的兩份合同分包給××公司施工,××公司、××公司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一審法院覺得,青島揚帆船舶創造無限公司與××公司簽訂的七份工程施工合同,屬于七份自力的發承包合同,××公司將此中兩份施工合同的內容全數發包給賽迪公司,屬于非法轉包,違反了《中華國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劃定,認定××公司與××公司就青島揚帆分段車間土建及裝置工程簽訂的《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對于××公司主意××公司領取未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
依據查明的究竟,2017年11月16日,××公司與××公司對涉案分段車間土建及裝置工程舉行結算,結算金額為26489981元。
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合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兩邊之間的合同有效,賽迪公司能夠參照合同商定主意工程款,且雙方對涉案工程已經結算,應以××公司、××公司之間的結算值作為××公司主張工程款的依據。
且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曾經竣工,××公司與青島揚帆船舶創造無限公司也于2015年12月19日曾經審計實現,無論從合同有效的角度仍是公道角度,××公司應該將尚欠的工程款支付給賽迪公司。
故,××公司覺得依據合同8.3條應按照××公司與青島揚帆船舶創造無限公司的終究審計審定值為26786310.57元作為××公司、××公司結算根據的主意,××公司覺得依據合同8.4條還未到付款條件的主張,一審法院均不予采信。
另,合同商定品質保修期從工程實踐竣工之日算起,即2011年12月28日起算。
是以合同商定的5%品質保修金也曾經饜足領取前提,××公司曾經領取涉案工程款19790000元,故,××公司應支付××公司尚欠工程款6699981元(26489981元-197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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