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上海商標侵權律師講解星巴克商標案
青島星巴克公司以個人消費的名義將從國外購買的“YUKONBLEND”咖啡豆帶入國內,卻作為國內日常經營的原料向客戶提供咖啡服務,不僅逃避了進口貨物關稅的繳納,還違反了國家食品檢疫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商標侵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關于青島星巴克公司的上訴理由,星巴克公司在庭審中提出:
1、星巴克公司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星巴克和“STARBUCKS”是世界馳名商標,應予保護。
2、青島星巴克公司在營業場所、海報、名片等醒目地使用了青島星巴克和美國星巴克,借以星巴克的高人氣,造成相關公眾的困惑。 原審判的判決確認它構成侵權。 青島星巴克稱全稱的用法并不突出,是對其片面理解,不能成立的。
3、興源公司在境外提交的證據,已經辦理了法律規定的公證、認證手續,并在下列部分注明具有約束力,為完整的文件。 青島星巴克表示,整合域名證據沒有法律依據。
4、興源公司提交的公證書為青島香港路保存的證據。 一審法院對青島星巴克公司兩處營業場所進行了證據保全。 青島星巴克表示,如果沒有山東絲綢大廈的場地,它就無法成立。
5、喜達屋提交了損失證據,但青島星巴克沒有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相關財務憑證,一審判決賠償金額過低。
6、代理資格方面,對方一審中未提出異議。 興源提供兩份授權書。 一是2004年10月25日,第一審法院立案法院審查,認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證書簽發人與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 因要求重新辦理相關文件,興源公司重新制作了法定代表人證明和授權委托書,并提交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這份請愿書駁回了青島星巴克的上訴。
明星公司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
一、原審判決認定青島星巴克公司菜單中使用“YUKONBLEND”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是事實不清,定性錯誤。
1.青島星巴克公司提供的關于咖啡豆來源的證據是在中國境外形成的,未經法律公證認證,不具有證據效力。2.青島星巴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銷售的咖啡是由興源公司或興源公司授權的企業生產的“YUKONBLEND”咖啡豆研磨而成。
3.青島星巴克公司以個人消費的名義將從國外購買的“YUKONBLEND”咖啡豆帶入國內,卻作為國內日常經營的原料向客戶提供咖啡服務,不僅逃避了進口貨物關稅的繳納,還違反了國家食品檢疫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非法行為。
4.青島星巴克公司使用“YUKONBLEND”商標,與使用“Starbucks”和“STARBUCKS”一樣,具有相同的惡意和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然而,原審法院使用了不同的標準。
二、青島星巴克公司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屬于競合債權。
三、青島星巴克公司侵犯興源公司多個注冊商標,情節惡劣。原審判決賠償損失明顯過低。綜上,我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四)項;確認青島星巴克公司侵犯興源公司的“YUKONBLEND”商標權,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確認青島星巴克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停止不正當競爭;判決青島星巴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并支付興源公司合理費用及律師費40萬元;訴訟費由青島星巴克公司承擔。
針對星源公司的上訴,青島星巴克企業公司在庭審時答辯稱:
一、公司在菜單中使用“YUKONBLEND”不構成一個商標侵權。公司可以使用“YUKONBLEND”的目的是向客戶需要明確中國咖啡中的原料及主要特點,屬于自己合理選擇使用管理范圍。
二、星源公司發展沒有問題提供一些關于經濟損失的證據,其損失主張相關沒有理論依據。請求駁回星源公司的上訴。
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法院補充說,在二審中,星源公司在一審起訴中,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書。委托書說,星遠公司已委托上海華成律師事務所代理星遠公司與青島星巴克之間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并已被一審法院受理。授權書日期為2004年10月25日,由委托人 Paulf 簽署。變種人。由于委托書簽字人與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星源公司按照一審法院的要求重新簽發了法定代表人證書和委托書。授權書的簽發時間是2005年1月5日。
上海商標侵權律師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通過學習法律來避免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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