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是怎樣的?
從法律制度層面來講,政府進行違法強拆,必須需要承擔企業行政賠償的法律環境責任,而不得以補償程序可以規避賠償責任,只有對政府的違法犯罪行為研究通過懲罰性的賠償才能得到真正以國家賠償來終結違法強拆行為,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從實質上真正化解我國社會主義矛盾。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傳統的觀點認為在征地過程中,違法強拆房屋,按照征收流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就會造成違法沒有責任,絕大部分的行政機關因違法成本太低,寧愿不走啟動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據傳統的觀點只是給予補償,這樣不利于遏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只有真正判決其懲罰性賠償,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司法的評價功能,
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通過我們這一法律制度規定不難看出,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侵害財產權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及其管理有限。
“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和“恢復原狀”屬于與賠償并行的責任形式,這些責任形式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彼此互相代替。因此,可以說,《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財產權的損害賠償范圍甚至不符合直接損失賠償的最低要求,更不用說懲罰性損害賠償問題了。加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責任。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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