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行為未滿三年有哪些后果?
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是指商標注冊人及其代理人明知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仍為其提供商品、服務,并且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擅自為他人提供該商品、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規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我們來一起學習吧。
對于商標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因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中“未滿三年”、“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這兩種情形,實踐中一般存在爭議。例如一些權利人認為未滿三年即已經取得了侵權事實發生的證明,不應再為侵權人提供賠償義務。
但也有一些商標權人認為三年是非常長的時效期間。筆者認為這是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一定偏差,因為我國《商標法》第33條僅規定了“因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這一情形,并沒有直接規定“未滿三年”是否可以作為侵權案件中判斷損害賠償數額標準的依據。
而且商標法中僅規定有因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并沒有明確規定因不知道或是應當知道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根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是指商標注冊人因該行為受到處罰但尚未滿三年。
對于商標注冊人而言,其請求權基礎是其注冊商標被認定為侵權人,因此在請求權基礎中增加了“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這一條件。
根據這一條件,如果商標局認為原告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并有其他不良影響的馳名商標會導致損害難以確定,則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犯罪、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如果商標局認為原告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并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普通商標會導致損害難以確定,則被侵害人可直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
以上便是我們的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注冊商標,應當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注冊商標的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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