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糾紛主要分為醫療責任糾紛和醫療過錯糾紛。目前,醫療責任糾紛是發生在醫患之間的糾紛,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醫療事故糾紛,二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兩者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醫療事故糾紛由事故責任主體不履行醫療職務或違反有關規定等行為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事故。醫療過錯糾紛,是指由醫務人員診療活動中存在過錯或者過失行為引起醫療損害或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所引起的賠償糾紛。
患者因就醫過程中出現傷亡事件、殘疾事故或死亡事故而產生的糾紛稱為醫療過錯責任糾紛。這種賠償可以是物質損害賠償,也可以是精神損害賠償。
醫療過錯損害賠償中涉及到的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金數額計算方式等基本內容:
1、賠償金: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醫療過錯損害賠償中涉及到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必要的營養品費用。
2、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依據鑒定結論確定。
3、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與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之和確定。
4、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受害人殘疾程度增加或者減少的輔助器具費標準確定。
5、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后能夠維持生活的實際情況確定,但自定殘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恢復生活狀態時止。
6、殘疾輔助器具費:依據受害人與被扶養人在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之差確定。
7、喪葬費:依據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撫育子女付出的勞動或者接受的服務等費用確定;根據受害人死亡原因確定;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
8、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9、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撫育子女所支出的必要人力資源費用確定在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范圍內適當調整(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賠償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與醫療過錯責任兩大類。如果發生醫療損害事件中,由于醫務人員過錯、醫務人員診療行為及其后果等原因產生的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發生了身體損害并且有醫療過錯的情況下也會產生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發生死亡或者殘疾的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