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位女士,其丈夫與被告系多年好友。2016年9月17日,被告在其家中為原告實施了微整手術,術后原告感覺臉部有輕微麻木感。然而在2017年3月26日,因被告為原告實施了左臉頰微整手術,導致其左臉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面癱癥狀。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被告認為自己不屬于醫療事故,遂以侵權為由將原告告上法庭。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法院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和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依法審理和辯論。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因右臉疼痛伴麻木感曾多次前往被告處進行治療。
后因原告右臉持續疼痛伴麻木感逐漸加重導致右臉的病情愈發嚴重,最終導致右臉出現完全面癱癥狀。2018年3月25日至5月15日期間,經鑒定為:左下瞼、左上肢、右下肢及面神經癱瘓構成十級傷殘;其中左上肢及面神經癱瘓構成十級傷殘。
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同時綜合多家醫院的會診意見與鑒定意見認定:被鑒定人的右下瞼肌纖維粘連和瘢痕攣縮程度明顯加深,影響了面部表情的自然形成及外觀形態,導致面部整體功能缺失和面部表情失語是主要原因并且與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有因果關系。
被告在實施左臉的手術過程中未按照規范操作;被告在左上肢、右下肢及面神經癱瘓手術過程中對右下肢的損傷程度超過50%;同時被告所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未經檢驗檢疫并存在不合格產品。據此,本院認定本案侵權行為事實成立。
對此,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協商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事宜。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關于賠償數額及賠償項目和方式;
2、由原告自行承擔因手術并發癥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3、由雙方另行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解決;
4、原告可在該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要求與被告協商解決醫療事故損害責任糾紛事宜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醫美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主體適格、診療規范等要求,并對診療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