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對損害事實與成因或者原因力有過錯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到醫院就診或者已及時就診但仍然無法實施救治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1.住宿費
?。?)住宿費,是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可根據醫療機構提供的住宿條件、交通費用以及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賓館的情況等予以確定。
(3)住宿費按照實際發生時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住宿標準計算。
?。?)住宿費根據醫療機構所在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賓館發生的費用計算。
?。?)有當地政府規定住宿標準,當事人對住宿費有異議,可以參照確定。
(6)當事人對司法機關或國家機關不具備住宿條件或者規定的標準高于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賓館的住宿費標準申請計算賠償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對司法機關或者國家機關不具備住宿條件或者規定的標準沒有異議或者意見分歧較大,法院也不予支持。
?。?)住宿費應當計算至實際治療終結之日;
2.住院伙食補助費
《解釋》第15條: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患者在治療期間,按照規定的人數和標準領取的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以患者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標準計算。
患者實際住院天數大于醫院規定(比如3天/例)的,超出部分不予以賠償;如果3天、14天均不滿30天,按30個工作日計算。
《解釋》第18條: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已從其他醫院出院,且確無其他住院治療方式的,其實際發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用不予賠償。
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已從其他醫院出院且確無其他住院治療方式的,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證據證明其為因其他醫院出院原因導致。
“本解釋施行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對患者因其他醫院出院而導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辦法理解不一、判決不一問題。在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參照本解釋予以處理”!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患者家屬在了解醫療糾紛的相關知識后要及時咨詢醫生,并收集相關證據準備起訴。如果有需要請聯系醫事律師咨詢服務,專業高效。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