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實行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夫妻之間用名義取得的財產所有權,與登記結婚后才取得所有權是不同的。夫妻婚后所用名義購買房屋均為個人出資,在婚后所購買不動產的,屬于婚后個人財產。如果是由另外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另屬一方持有房屋產權情況下。
婚后用一方名義購買房屋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視為只共有。由于夫妻一方在家庭關系中所起到領導作用和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作用,所以其父母對房屋是應當予以繼承或贈與的。如果在結婚后沒有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將房屋變更為個人所有時應該依法予以分割。
但若出現一方或者雙方隱瞞、欺騙、共有人沒有參與購買或者共同使用房屋的情況則不應將該房產認定為個人所有,可以將產權人排除在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必須要簽署相關協議并約定房屋產權歸屬人。
在此期間所花費、所得款項以及房屋產權變動情況等有關情況和應承擔哪些責任。因為沒有其他約定所以一般也就不會產生法律效力。由于房屋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辦理產權登記并不影響其所擁有房屋所有權。”離婚房子該如何分割?上述兩種情況下我們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分處理。
筆者認為對這點應該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根據“兩為主、分別所有”原則確定房屋歸屬。只有房產證上印有當事人名字才算是屬于誰所有呢?其實并不是所有妻子都是有權要求離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離婚分割不動產時,應當將不動產登記簿上應當有記載事項的個人財產按照比例
對于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為購得房屋的出資,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出資人或者雙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前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于一方名下,另一方主張不動產歸其個人所有的,不予支持。對于另一方要求分割不動產的,應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后,另行起訴。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子并寫下借條但沒有辦理抵押、貸款手續或者屬于債務性質的(不包括債務糾紛),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并登記為夫妻共同財產被法院認定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利的同時也承擔著一定法律責任。
如果因一方婚前就已經貸款買房并用雙方共同還貸的方式還貸而導致離婚時該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時,由夫妻雙方各付一半份額,即: A: B比例為50%~60%; C: A比例為20%~30%; D: A比例為30%~40%。根據上述婚姻法適用規則推定男女產權人對自己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