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調解或者和解未果的,可以在判決離婚前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上訴。
具體來說,就是上訴應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并以書面形式提交上訴狀。上訴期間內,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因此上訴程序實際上就是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在對案件事實有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對雙方當事人所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判。而且這一審理和裁判結果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
雖然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因為對法院判決不服而又無法提起上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但由于離婚訴訟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婚姻關系的解除,一個是離婚行為本身的終止。因此離婚一方提出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請求當事人按原協議離婚的,應當首先進行離婚訴訟的審理。
但在當事人雙方提出調解或者和解未果的情況下,如因婚姻關系解除或當事人雙方提出上訴程序對判決離婚起著決定性作用時仍應按離婚訴訟來進行訴訟。如雙方當事人均已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時則法院不得對調解或和解結果作出任何判決。
如果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獨或共同生育了子女,即使該子女已經成年并能獨立生活,其父母作為撫養關系存在的同時,另一方仍然可以就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向仲裁機構提出異議。
我國《婚姻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共同子女。”
《婚姻法》第23條規定:“離婚后,確未共同生活的子女,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雙方必須對未成年女兒在生活上、經濟上予以關心和照顧:“撫養費之給付以其生活所必需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ㄒ唬﹤卧臁⒆冊?、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ǘ┟{迫、誘騙他人與其結婚或者不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與她結婚的
?。ㄈ┰诨橐鲫P系存續期間一方違反扶養義務擅自負擔扶養費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父母任何一方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實施任何與之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否則,視為缺乏監護資格。
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或者有其他侵害對方合法權益情形之一時(如重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