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負有互相扶養和照顧的義務。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社會公共秩序。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非法律禁止,而是在我國已建立法律框架內,允許公民正常享有婚姻自由、夫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結婚,不生育子女。登記結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強迫或者妨礙對方行使婚生子女所有權力。如有違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如果有重婚、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不包括精神損害),則該行為無效。
婚姻關系的存續需要以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為前提、以維護婚姻關系穩固為根本。如果沒有共同生活或對共同生活缺乏必要認知、相互冷漠是不能維系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亦是禁止出現婚姻關系的一種特殊形式。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權益歸各自所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視為不存在夫妻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婚姻合法。任何一方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婚姻登記行為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結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未滿一年的親屬關系的;有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的。曾因重婚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被開除公職的?!惫十斒氯穗p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導致無法認定雙方存在夫妻關系,是雙方無法解決目前同居關系問題的主要原因導致同居關系無法解決。
2、結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離婚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具體辦法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過一年以上,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從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法予以審查判斷的”。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彩禮在中國已經是一種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的存在了,特別是在婚戀關系中彩禮具有相當大的市場。在這個背景下彩禮能否返還成為審理涉及當事人財產返還問題的一種新型爭議焦點。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我們應當認真對待、依法審理、慎重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