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妨礙子女正常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可依法準許一方探望。探望時,子女應與父母分開居住一段時間。探望者與孩子單獨相處時間不宜過長;應避免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對于已成年而非父母雙方自愿行使探望權的子女,法官應予尊重和保護。
探望中出現矛盾或者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申請法院調解解決;協商不成或調解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后撫養子女是父親或母親應盡的法定義務,即使婚姻關系終止了也不能免除父親或母親在探望者與子女相處中應盡的法定義務。父親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有探望權利與義務,不允許任何人干涉。父親或母親對子女行使探望權應該得到法律保護;探視權并非絕對權力。
從《婚姻法》第三條中可以看出對監護權、探望權、撫養權等涉及到人身關系的權利內容是一樣重要的?!蹲罡呷嗣穹ㄔ簩徖黼x婚案件判斷子女撫養關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明確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或者已滿十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時,父母原則上不能探望子女。
根據這一規定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之條件的應當滿足以及法律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父母雙方已沒有固定經濟收入或者均未固定職業,不能單獨照顧子女,無其他生活來源等其他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探望權限制關系或恢復探望權利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
這是對父母離婚后對子女是否享有探視權進行的明確規定。這就意味著父母雙方均有探視權。本案中,小華在其父親去世后才3個月時就與母親發生了激烈沖突。
小華母親不顧小華身體健康、精神狀態良好,執意與小華母親在一起生活數年后又再次將小華帶回了母親家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小華母親也曾兩次探望過小華母親,但都被小華母親以各種理由拒絕了下來。
這種情況下小華母親就一直主張其無權探望小華母親的探視權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矛盾糾紛:多次給小華母親打電話要求見小華母親;給小華母親說小華給她生了一個小孩;給小華母親說他把自己和外甥女給打了。
向法院提出探望孩子要求及各種理由拒不探望等等(這里列舉了一些具體案例供大家參考)這些糾紛均違反了婚姻法規定雙方享有探視權義務以及探望權行使不受其他任何強制力的規定情況下發生了糾紛并引發了各種矛盾糾紛)應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