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因孩子撫養問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是較為常見的,因此本文就為大家提供相關法律知識:孩子由誰撫養?撫養權應當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負擔費用的能力又確有培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另一方有負擔子女教育費用的義務?!痹撘幎ㄖ饕褪轻槍Ψ腔樯优膿狃B問題進行規定。
婚生子女享有與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承擔撫養費義務并享有探視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與子女間不相互撫養、盡到撫養義務后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父母雙方對子女有撫養義務關系;子女在不具備法定情形時,應當由父母雙方協議免除或者限制。協議生效后需要一定的時間方可生效。雙方可在協議期間或者協議后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定期間內無法達成協議之后雙方可以解除婚姻關系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調解處理而不被準許離婚。法院審理后應當自雙方協議離婚后六個月內便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作出判決或裁定。
在判決前,雙方應當先互相予以執行;確因調解無效而發生法律效力以后,雙方應當繼續履行;確需變更的內容需要按照變更前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本節所指的撫養是指男女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及教育問題所達成的協議。撫養關系包括直接撫養和非直接撫養兩種情形。
該法條從法律上明確了“撫養子女一方”才擁有承擔撫養費義務的法定權利。該條款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指出:“經本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時,如一方堅持要求分割財產或分割后另一方要求繼續撫養雙方糾紛未解決的話,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在遇到子女要求繼續教育費、撫養費以及醫療費等方面時可依法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2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事項,應該本著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和教育權利救濟精神予以考慮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