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首先通過向辦案單位了解情況,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對辦案單位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希望對辦案單位工作起到積極作用。其次,我們從專業角度分析案件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幫助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防范刑事風險,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后,我們就刑辯律師工作經驗與辦案單位進行交流討論,對于辦案單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溝通協調,對于問題在辦案單位提出后進行改進。
未取得聯系方式的,可以向其他監管場所查詢或者請律師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按要求如實提供。
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除了死刑以外的死刑立即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但是對于普通案件來講,雖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并非一定都是死刑立即執行。但在審判階段,有不少特殊的刑期選擇,例如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在審前羈押期限不超過10年。
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應當逮捕而未經起訴或者審判的案件,檢察機關建議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除外。”這也就是為了防止“因審判原因而不起訴”或因程序上問題而導致法院不予定罪。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告人、證人對于有關案件事實或者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參加庭審。因此即使沒有提出異議也不能作為被告人、證人出庭,只有經法院批準才可以會見當事人、被告人或其他證人。
對違反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管教、看守所長應當責令其改正;
采取其他措施使其消除危害后果,但不能造成危害后果和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外。例如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明知是有罪的人而為其作證所需要材料、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钡?86條規定:“明知是有罪的人而為其作證所需材料、證人證言所要材料、證人證言中有犯罪事實必須陳述或者必須涉及證人、見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等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人無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判決刑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瀆職犯罪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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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ㄋ模E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人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ㄎ澹┢渌麨^職犯罪案件。
因此我國《刑法》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導致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這些情形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工作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案件均屬于刑事犯罪案件。因此我國《看守所細則》對于刑事案件并沒有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或受到相應刑事處罰義務。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可以在看守所內會見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