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間借貸案件的具體情況,將逾期未還的利息計算為罰息或者復利,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但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期間為六個月。那么它的規定具體是怎樣的呢?我們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如果借款人逾期未還,那么按照罰息或者復利加違約金標準計算為36%,最高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對于出借人逾期未還利息計算復利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將罰息或者復利除以利息,然后計算逾期未還期限利息;第二種是將本金按照年利率10%計算。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民間借貸就是超過法律規定,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產生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返還全部借款,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逾期償還借款本息(逾期)計算利息。
不過這種方法對于借款人來說風險比較大,因為有可能會因借款人逾期沒有還款而面臨著無法按期償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在違約過程中將會給出借人造成更大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會面臨著被起訴或者是被國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企業征信記錄;因此出借人一定要注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逾期還款所產生的費用進行計算。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已經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標準計算過利息的,應當判決借款人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已支付過的部分或本金與利息之和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已支付過的部分或本金與利息之和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
民間借貸利率,是指除國家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與借款人簽訂的,約定回報期限、種類及利率標準等借貸雙方自愿并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間借貸行為。主要包括民間借貸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費用和附隨義務等。
該制度于199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是中國第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基礎性法律。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民間借貸法并未明確規定民間高利貸的上限,也沒有過高或過低。但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中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糾紛和較為復雜的案情。特別是利率問題更為復雜,在適用該法的時候必須以司法解釋對其加以規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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