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措施包括對被保全財產的所有權人和實際控制人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變賣、損毀、毀損或揮霍財產等措施。通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使債務人及時了解、掌握其資產狀況,避免財產受損。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可以將銀行存款設定為財產保全手段來限制公司的使用資金來源;可以根據公司的資產狀況等選擇通過其他形式限制公司使用資金等。通過財產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變賣、毀損或者揮霍公司財產引起債務糾紛等。第二,基于對破產制度的熟悉,可以適當簡化財產保全程序和保全范圍。
實踐中很多法院將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擴大到公司被破產清算后的相關財產,但這種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由破產管理人采取。一方面可以避免由債權人主張企業破產給其造成負擔,另一方面也能保護企業與債權人雙方權益。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對破產申請條件和程序規則沒有明確規定,因而許多法院都采取了默認程序,即由債務人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后法院才予以受理。
我國目前還沒有具體法律法規來規定股東應向公司賠償的范圍與標準,但在法律規范沒有具體規定時,我們應當遵循以法為據的原則進行救濟。
例如《公司法》第146條規定:“公司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币馑际钱敼九c股東因公司自身方面的過錯而承擔責任時,其責任形式、承擔標準均由法律作出一定調整。
從理論上講,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東因公司內部管理不善而遭受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之說。首先從法律規定上來講法律沒有對公司內部發生財務損失之后進行責任承擔有明確的規則及原則。其次從責任承擔主體上來講只有當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時才有責任的形成和承擔的可能。
再次是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由公司內部或股東會負責賠償的情形。最后是要避免濫用該制度導致公司內部債務產生時不能按照一般情形由個人負責進行賠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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