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保證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有正當理由的除外?!蹦敲磳τ谙嚓P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因此,即使在借款到期后,擔保人未歸還欠款不能歸還的情況下,擔保人依然可以請求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在保證期間內歸還借款;而如果因為欠款未歸還而導致無法實現借款債權的話,則會面臨擔保人因合同無效而應承擔責任。
故基于此兩點原因產生爭議:
(1)如果因為借款到期之后擔保人沒有歸還欠款而導致利息以及逾期償還等問題出現的話,會影響到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享有其他權利。
(2)如果借款到期而因為擔保人被他人起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擔保人無法在債權到期前向自己主張權利的話,那么就無法再繼續承擔擔保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擔保人能夠及時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可以獲得優先受償。
如果在借款到期之后,對方一直拖著不還自己的債務的話,那么擔保人是否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根據《人民法院報》于2019年8月21日刊發了《借款到期如何解決訴訟中保證人問題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一文中指出:有觀點認為,在保證人與借貸雙方進行了合法有效協議中約定擔保期間到期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且擔保人承擔責任后應繼續承擔責任。
也有觀點認為,因為保證人向債權未實現前可以解除保證合同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也有觀點認為只要在保證期間內主張即可。”在此將此問題詳細闡述。
借款人提前到期沒有還款,擔保人是否可以再向原告申請繼續行使訴訟權利然后提起訴訟以主張自己的權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債務人又將到期債務推給別人進行擔保從而導致主債消滅情形下,在保證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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