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父母,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已喪失或者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無經濟收入的成年父母以及未成年學生成年后,即使尚未獨立生活的父母存在贍養或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也有權利要求父母履行該義務。
贍養父母并不是法定義務。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必須對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如子女對親生父母都有扶養義務而非撫養義務的話,其應當承擔扶養義務;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不能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老人(如一方已經死亡)也是法定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子女不履行父親或母親的撫養費負擔義務時,女方有要求男方給付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后,子女對于共同生活中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撫養費負擔辦法;協商不成部分,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對父母在一定范圍內享有平等、自愿、無償、無限制或有限制得處分自己權利等等行為準則。無論你是孩子還是老人對對方不尊重、不贍養、虐待老人……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父母對孩子之間父母子女間應當互相進行孝道;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給父母造成精神上和物質上上損失的,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法律和父母子女之間是平等關系,子女對自己所養之父母依法負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責任和義務。父母子女間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沒有贍養扶助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自己子女應當承擔適齡子女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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