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原則上是指當事人承認其所犯的罪及其與其有罪供述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邏輯聯系。無罪辯護,是指律師接受委托后,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無罪辯護或提出無罪主張、依法提出無罪抗訴程序。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講解一下。
無罪辯護應遵循誠實、自愿、客觀、獨立的原則。律師不能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罪前提下向有關機關提出無罪辯護。辯護律師在向有關機關提請案件審查起訴之前,應當仔細查閱案卷材料以及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1、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認真查閱有關卷宗材料,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發現有重大疑點的,應當向檢察院提請審查起訴。
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是指偵查機關經審查,對移送起訴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立案,是否提起公訴。檢察院在作出決定前,會向辯護律師說明理由和要求,提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理由,并提出意見。如審查后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的,可以提出偵查意見;認為不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退回補充偵查。
在此階段,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提出延長羈押期限建議。檢察官對不受逮捕、起訴期限限制或者不需要補充偵查以及延長訊問和調查取證期限不需要審批、審查逮捕期限不需要批準的案件有權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應對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有罪抗訴。
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十日以內審查完畢,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庭作證或者轉交證據副本。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需要出庭作證或者轉交證據副本的,應當決定是否出庭作證或者轉交?!?
為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能夠依法行使,國家在法律規定中設置了辯護權利保障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起訴決定書、撤回起訴決定書等有錯誤致使人民法院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發生錯誤的,可以依法作出有罪判決、裁定。”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事實不能作出有罪認定就應提出上訴。對不合格的辦案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給予警告或者記過等處罰后,檢察機關仍不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的,辯護律師可依法提出有罪抗訴。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點擊咨詢按鈕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