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財產所有權,并享有從遺產中提取本人生前存款、消費費用或者生產經營收入等權利。確定遺產的歸屬,對沒有立遺囑而應分得的遺產享有處分自由,有權對遺產進行分配或有權處分遺贈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如接受遺贈金及其他財產性權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因遺囑而繼承或受遺贈人死亡時,其直系親屬和有關人員仍留在他繼承人范圍內的有生活困難救助等義務;而非因遺囑而發生債務,如債務已清償完畢,但由于遺產還沒有實際執行,法院只能通過該法定繼承人是否可以分割生前財產和履行上述義務來確定分配比例。
最后,對于財產繼承糾紛案件中財產應當如何處理?首先,如果在繼承中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存在法定遺囑應由其本人親自訂立。
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過錯,被繼承人生前與其他繼承人之間沒有事實上的扶養關系;
(2)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遺囑人立有真實充分的遺囑;
(4)遺囑有效。
其次需要注意對遺產劃分應遵循哪些原則呢?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分以下幾類遺產:工資性收入;生產、經營所得收益;知識產權所得收益?!?
明確財產的歸屬,享有繼承權,并享有處分財產或接受財產的自由。對于未分割遺產應先給予死者繼承人。對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若無約定,應當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確定分配順序。首先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則同時也適用于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遺囑時約定財產由被繼承人繼承,也就是遺囑中約定了被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留遺產的情況。
也就是說,遺囑內容屬于確定遺囑繼承人范圍,但是是否被認為遺囑是繼承人自己所立卻無相關規定以排除被繼承人享有的對遺產的處分自由。其次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可知被遺贈人對遺產享有處分權。這一規定就解決了在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對于是否接受遺贈進行了約定。
但是該約定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不能作為有效法律文書生效。而受遺贈人在遺囑中將對遺產進行處分也不是沒有可能。第三是關于“遺贈扶養協議”這一類中被遺贈人享有處分部分遺產權利與被遺贈人未履行義務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被遺贈人是指在被繼承者去世后并不知道自己享有遺贈扶養義務的自然人。遺贈扶養協議是以遺贈為目的而建立的法律關系。
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有的問題比較小,處理起來相對容易些,結果也大抵是滿意的。但是有時候哦我們也會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自己處理時會比較麻煩,這個時候往往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如果您有其他疑問,可以通過咨詢我們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