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否可以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能夠充分發展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社會環境危害最大程度等情況。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ㄒ唬┚哂斜疽庖姷?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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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第十六條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對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本罪與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
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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