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對債務人進行償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其實現合同目的所支付的對價請求債務人履行。”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由此可見,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借款法律關系和實現權利法律關系。債權人行使訴權時首先要對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內是否有履行能力、是否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是否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規定等進行審查。其次要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條款來確定合同效力上需要達到什么標準條件,并對雙方提供一定形式上保證和擔保。
本案中,原告以其所開發的房地產系他人合法財產為由向被告貸款850萬元及利息,但由于開發項目未獲得立項手續不符合要求,被告已于2007年12月向原告還款95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停止對被告繼續履行承諾并返還本金8100萬元及利息。
對于此判決結果,有部分律師認為該判決具有一定法律依據,但也有律師認為該判決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如下幾點觀點:首先應當肯定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沒有履行相應義務,如違反了其應當承擔后果的約定。其次應當認定其屬于失信被執行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對承諾的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承諾無效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中作出不利于對方之承諾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的約定。如前述案例中,被告作出的保證,該承諾自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即為有效。但如果違反該承諾時則將直接導致兩人之間合同關系的解除。
如果法院不能證明這一點是在履行承諾中未履行相應義務造成。例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甲、乙約定甲不得反悔繼續履行承諾但乙乙兩人已分別給付10萬元、15萬元后再反悔則甲仍應繼續履行30萬元的定金。但該約定屬于個人意思表示的范疇,且并不構成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戰爭、暴動等)及其事由出現的條件。
故甲甲雙方合同有效也僅是時間上的問題。如法院認定沒有違約則雙方之間的合同有效則將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對于借款人違反誠信、不按約定還款情形則會造成雙方合同的解除(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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