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情節特別惡劣,是加重本罪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具體的安全生產活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2月14日)第七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ǘ┰斐芍苯咏洕鷵p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ㄈ┢渌斐商貏e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造成《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ㄒ唬┓欠?、違法生產的;
?。ǘo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P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ㄎ澹┮寻l現事故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鹿拾l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乙洋右笑教握統事紀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第十三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以上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