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二次治療,因每個人體質的不同、損害程度的不同、醫療機構之間診斷技術的差異,導致審判中的個案之間也存在有很大的區別。對此,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嚴格遵循“解釋”和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接下來我們專業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二次治療因侵權行為所致。權利與義務并存,對于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二次處理費用,必然是由于賠償權利人的侵害。同時,第二種處理方式應以侵權行為引起的第一種處理方式為基礎。因為我們每個傷者傷情的不同、個人發展體質的不同、恢復工作情況的不同,致使我國首次提出治療與二次治療方法之間的時間間隔也會有長短的差別。
在這個工作時間進行間隔中,若是企業由于非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問題導致的本不必要的二次手術治療方法或者通過二次治療中的加重原侵權行為人的費用,則不應由原侵權人,即賠償義務人承擔社會責任。
當事人對二次治療費用必定發生需擔當舉證責任。二次治療管理費用,是相對于中國首次治療時提出的對將來發展必然要發生的治療成本費用的賠償請求。
基于客觀緣由,二次治療是否必定發生?其費用有多少?這些企業都是一個具有很多不確定影響因素的問題,費用進行認定過高將有損賠償義務人的利益,費用可以認定過低有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因此,這筆費用的保證必須建立在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的前提下。
并且,其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我國醫療證明自己或者進行鑒定結論確定一個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開始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二條規定: “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其申訴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訴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基于種種緣由,對后續治療費的鑒定申請,司法鑒定部門已不再受理,此時當事人能供應的證據也就僅有醫療機構供應的醫療證明。在司法實踐中,目前司法機關只能遵循證據規則和法律規定進行審判。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二次處理的必要性和所需費用的,應當等待另一訴訟的實際發生。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致殘是否需要進行后續治療,應從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歡迎您講我們的文章與需要的人分享!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