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及時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或者調查登記,內容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房屋位置、結構、面積等。
對此《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實際狀況辦理補償登記。被侵占、挪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因征地補償標準高于安置補償標準而未依法辦理補償登記的情況發生。
如某市 A縣有村民委員會出具材料將 D區 A鎮(以下簡稱“A鎮”)一村集體所種植農田征用補償公示在當地政府網站。經當地政府調查核實后以被征地村民委員會所作《土地承包合同書》為由對該征地補償進行公示,該村民委員會將此公示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了 A鎮相關工作人員并提供該情況說明及證據材料。
征收補償必須以貨幣補償為準,而在實踐中,很多被征地農民對貨幣補償不滿意,認為補償款過高而不愿支付,或者認為征收補償款不符合自己的預期,因此對此常常提出抗辯,以自身利益未得到保障為由,拒絕支付補償。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補償款在一定期限內未到位,也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內支付,這種情況很可能會給后期被征地農民帶來損失,甚至還可能引發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锻恋毓芾矸ā返?8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禁止使用征收土地的房屋進行房地產開發以及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币虼烁鶕摋l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要及時支付相關補償款才能解決問題現象發生。這四種情況可能存在,你遇到過嗎?有沒有辦法避免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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