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構的地位限制了其權力的行使。解決辦法是盡快成立獨立的行政復議機構,使行政復議機構不再隸屬于行政部門,不斷增強行政復議機構的獨立性,保持行政復議工作的公正性。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具體的規定,希望會對大家帶來幫助。
?。ㄒ唬┰O立獨立的政復議機構
同時,應糾正行政復議機關的地位,重新定位行政復議機關的價值回避,重點不應局限于“內部監督”,而應是“權利救濟”。
真正將行政復議從思想上獨立出來,只有在保證國家行政復議制度的獨立健康教育發展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真正可以發揮政府行政復議應有的重要影響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護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提高公民對行政復議的認識,增強政府公信力。
(二)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法律素養
對復議的人員應考慮將司法考試與行政復議人員的選拔相結合,促進企業行政復議崗位法律化,有效保證國家行政復議工作研究人員的素質,以期能夠實現公平公正的開展復議工作,在復議工作中我們真正需要做到一個具體實際問題以及具體情況分析,從而可以保證復議結果的合理性,保障我國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
其次應對上崗的行政復議工作管理人員可以進行一個統一的專業知識培訓,強化社會工作研究人員在處理行政爭議時的專業能力素質;最后,加強人民群眾監督,以此來強化復議工作相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促使其居中裁判,公開透明地處理各類行政復議案件。
?。ㄈ┖侠硗貙捫姓妥h的受案范圍
解決了行政復議機關的地位和人員問題,應當解決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狹窄的問題。首先盡快將更多抽象行政管理行為可以通過相關立法的方式納入企業行政復議范圍內。
為了更全面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盡量將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等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其次對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環境產生一個重要因素影響的行政處分、人事處理能力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也應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通過行政復議對德國法中的行政行為和人事決定等內部行政行為進行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我國信訪部門的壓力,同時也可以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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