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拒絕搬遷、拒不搬遷。二是阻撓企業搬遷。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一些法院對這些行為作出了判決。例如,某工廠在2008年因工廠搬遷申請被拒絕后拒不搬遷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警方在調查案件時發現工廠搬遷并不違法。我們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但法院卻以廠方已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違法為由對該單位作出拘留決定。而這種拘留決定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院判決確認企業在搬遷過程中不履行搬遷義務時不能獲得賠償。
對企業搬遷過程中不遵守法定程序以及違反國家規定侵犯職工權益的行為進行依法處理時應當予以支持。企業搬遷對于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很重要而又現實中又有很多問題需要考慮并解決,那么在發生爭議時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首先,依據《勞動法》第50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被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經濟損失賠償。如果職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法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因搬遷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停產停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企業支付;對于企業本身而言,可以要求其對職工給予經濟補償,包括經濟補償和其他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勞動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因停工資造成工傷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病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從事原工作,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因搬遷造成職工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傷病或者死亡等情形的,其在醫療期滿后有權提出工作請求或者要求參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進行傷殘評定,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后,尚需支付經濟補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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