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行政管理機關因不履行法定工作職責而成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需要不斷發展增多。這些案件的一般特點是,申請人向行政部門提出的要求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提出的。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具體的規定,希望會對大家帶來幫助。
行政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答復或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內部監督調查、調查處理投訴等職責。一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源于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基于履行職責申請所作出的答復不滿意,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
筆者將從不履行法定工作職責內涵、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法定職責的界定及分類,不履行法定職責案的受理、復議申請貸款期限、決定生產方式方法等方面進行入手,淺談我國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權力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的審理。
《行政復議法》角度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內涵。不履行法定工作職責即所謂的行政管理不作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因此,如果行政部門拒絕執行或不答復許可證和執照申請以及保護人身、財產和教育權利等申請,則屬于需要行政復議的案件范圍。
廣義角度上的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實踐中,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旦向行政機關申請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都可以引起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行政部門的職責來源于廣泛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同時,行政部門的職責來源于行政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和“三個具體計劃”中規定的職責。在實踐中,行政相對人也是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申請行政機關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案件等宏觀法律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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