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公共安全不構成犯罪和警告或罰款不足的情況。因此我國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工作條件和程序方面均有嚴格的規定。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并罰時最長20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印發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前科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是指犯罪前科的檔案,而犯罪前科一般存放在公安機關。
行政拘留不屬于犯罪記錄。但行政拘留的記錄要在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才有,可能對報考公務員、特殊部門職工的當事人政審產生不利影響。受過教育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我們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活動記錄可以證明,對于中國移民,出國等方面,可能會有存在一定的影響,請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
對違反我國社會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絕大多數都設置了行政拘留這一問題處罰工作方式。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法律對具體什么情況下適用行政拘留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除部分行為直接規定適用行政拘留外,很多是規定在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時適用行政拘留。
這給執法人員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只要是法律規定可以處以行政拘留的行為,不管情節如何,公安機關都有可能直接適用行政拘留,從而導致行政拘留濫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但這一規定使公安機關在決定是否中止執行的同時,仍然容易形成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很難得到有效的救濟。
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形成制衡機制,應加強第107條對公安機關的強制約束力,以達到權利救濟的效果。有學者提出應通過引入聽證機制實現行政拘留決策過程的民主化,這是有原因的,但筆者認為這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決策權。 作用有限。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