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賠償的標準,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世界各國一般都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從總體來看,我國國家賠償依據的賠償標準上大致奉行三種不同的原則,即懲罰性原則、補充性原則、撫慰性原則。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懲罰性損害賠償原則,即賠償的標準應該是對受害人的懲罰性賠償,除了受害人應該提供足夠的賠償以支付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的費用外,受害人還必須支付他們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負有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費用。這實際上我們就是進行賠償額等于經濟損失額加上懲罰金額,因此對于這一基本原則下的賠償額是比較高的。
撫慰性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為受害者的實際損失提供充分和適當的救濟,國家機關的性質和特點決定,國家賠償只應作為象征性的安慰,賠償數額可能只限于實際遭受的損失數額。因此,該原則下的賠償標準通常低于實際損失金額。
由于《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財政負擔能力有限,同時,間接損害難以認定、計算,不宜操作,因此國家賠償標準采用的是撫慰性原則。但從目前實際情況分析來看,撫慰性原則問題已經遠遠不能進行彌補受害者的損失。
況且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管理水平已大大提高,應該有能力以及相應地提高賠償標準。從世界經濟范圍賠償責任制度的發展實際情況分析來看,間接損害與精神損害已被許多我們國家納入賠償范圍,因此對于我國也應作相應的改革或完善。
行政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應當與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相一致,即應當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行為人的方式、場合和行為以及被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綜合確定。
此外,筆者認為,行政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于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可以適當增加一些懲罰性條款,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危害較大,社會影響較差。因此可以適當增設一些懲罰性的賠償制度規定企業還是有必要的。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