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是指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犯罪事實而對其定罪量刑時,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無罪辯解,要求法院宣告其無罪的一種辯護方式。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講解一下。
無罪辯護原則是指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審判時,除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時,其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以法院判決為準);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刑事訴訟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允許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并提供法律幫助和支持,也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無罪辯護原則具有“三個有利于”原則:一是有利于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二是有利于減少冤假錯案;三是有利于司法機關貫徹司法公正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是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實行“無罪推定”原則,也稱“疑罪從無”原則;是指“任何人都不得以不合法手段取得他的合法財產”原則(又稱疑罪從無原則);并不是說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一個人所犯下的罪行本身并宣告他無罪時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因此“疑罪從無”原則并非沒有任何前提條件適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無罪辯護原則規定是很具體的、非常明確的: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證據不足或有錯誤而起訴和法院決定駁回起訴時應立即宣告有罪;在法律規定為證據確實充分而定罪量刑時也不得判處有罪(包括刑期不滿一年而未滿五年、一年半以上未滿十八年等);對于存在證據不足或有錯誤而宣告不成無罪判處刑罰在性質上沒有達到要求。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對辯護律師提出辯護意見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不得拒絕犯罪嫌疑人依法提出的要求,但不能阻止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審查起訴案件中被告人或其近親屬依法享有訴訟權利;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查閱、摘抄所掌握的案件材料,對有關言詞證據和視聽資料可以提出意見;辯護律師認為應當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口頭提出。這里所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1、要求依法辯護權。
2、提出書面辯護意見必須以辯護人接受案件時所掌握的證據和事實為依據,同時還應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于案件處理情況的意見。
3、辯護律師在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及時提出與其權利義務有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申請回避義務,辯護律師還可以提出幫助被告人消除罪與非罪歧義、澄清對被告人有罪推定等訴訟活動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4、辯護律師應當充分聽取控方證據出示或者辯方質證(控辯雙方對證據合法性均無異議且具有法定舉證責任)和辯護理由(是否有罪、不罪之爭)等。
5、提交辯護意見書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接受委托提出辯護意見,二是在法庭上提出辯護意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點擊咨詢按鈕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