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行為而被辭退的,可以請求經濟補償。員工惡意報復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由于違紀而被公司辭退,比如管理混亂,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另外,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話則會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法律規定企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開除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同時與其建立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供應勞動條件的;
?。ǘ氖聡乙幎ǖ奈kU工作、有害健康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ㄈ﹪乐厥殻瑺I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虮痉ǖ诙鶙l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書面勞動合同無效”之列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被解除或終止與用人單位之間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后其基本福利待遇不變。但是如果公司在扣除社保等費用時發現所簽訂規章制度和事實有出入而又不能依法要求撤銷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需要承擔不利后果。
當然也可能是因為公司管理混亂或者一些其他原因導致解除或終止員工關系并且賠償勞動者經濟損失,但這些都是違法行為。因此在主張的時候除了要求企業按照一定標準支付賠償金外可以一并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持。
如果公司認定其所造成損失過大或者沒有能力支付賠償金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在本公司工作時間過長導致自己患上職業病而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因此建議企業在處理辭退員工時不能將自己放在一定不利地位,否則可能面臨更多的損失。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