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的問題,首先必須明確離職與辭職的關系,其次,要注意員工離職后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如果在解除時不能舉證,則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來認定其是否構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情形,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钡?0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一條:“勞動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職責有困難的?!钡谒氖臈l:“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钡谒氖鍡l:“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钡谒氖鶙l:“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五十三條:“自用人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行為涉嫌違法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ㄎ澹┓?、法規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義務卻未履行義務的;
?。┓伞⒎ㄒ幰幎▌趧诱邞斀邮鼙O督而單位卻沒有向勞動者提供監督手段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民事主體之間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財產或者權利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狈梢幎▌趧诱邞斕崆叭找詴嫘问酵ㄖ萌藛挝唤獬齽趧雍贤?。第四十七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因此只要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關系,就是認定了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成立。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工作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