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被仲裁的當事人送達勞動仲裁委員會通知書。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提出工會訴訟或提起訴訟而審理終結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勞動爭議由本單位工會依法解決,任何一方對爭議事項有管轄權的,都可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書面申請不一定必須有送達回證,但必須在提出書面仲裁的15天內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一份有關案件事實、證據和請求的書面材料(包括事實和證據)。
其中,證據是指勞動爭議發生前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有關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書面材料,證據復印件和相關證據材料(如:診斷證明、工資條、繳納社會保險憑證、工作證明、勞動合同、培訓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培訓證明、錄用通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聘用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等),證明被仲裁一方存在勞動關系,即為真實情況,應屬有效證據;舉證責任在被申請人(或用人單位)一方。
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遞交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或不提交的,視為放棄對所提交證據的質證和辯論權利,申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申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該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舉證不能的除外;提交證據后經勞動爭議仲裁委調解不成的不得再申請調解,當事人也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必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撤回仲裁,如果已經申請撤訴又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又再次立案的,可以再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如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自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起訴訟的,用人單位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年內向一審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雙方還可以協商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解。和解協議內容與法律政策不符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達成協議又不履行的,由勞動爭議預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勞動權利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