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按約定進行清償。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二人重新分割債權。
1、離婚案件中,雙方對共同債務的約定,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在人民法院判決前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一般會責令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但是在審判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協議沒有達成。由于夫妻雙方對于共同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通常以調解或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由于雙方對共同債務的協議有較大的爭議,在調解或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因為對共同債務問題存在爭議而導致調解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就雙方共同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前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對抗事后另一方債權主張的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有關處理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個人債務”。
從這一角度出發,當事人可以據此對抗債權人主張婚后一方所負的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的主張;但是,該條僅規定了婚前個人債務而并未規定事后配偶主張該債務的情況下該條規定沒有任何效力及意義。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這一點可能會引發爭議。但實踐中有不少人認為婚前借貸也算是“負債”?
3、借款合同可以對抗已經履行完畢的債務。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其名下的房屋借給他人,這是典型的對夫妻雙方不公平的行為。如:一方用房子抵押借款,且沒有得到任何的證明,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借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借貸的合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約定以一方父母、配偶、子女名義所借款項為本金加利息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分割的外,應當分別認定為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