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法定條件下進行股東變更,是對公司依法設立后相關信息的告知。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經營范圍;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改變法人組織結構;擴大股東的范圍或者投資減少注冊資本;更換法定代表人沒有法定事由,不得自行變更。股東因債務不能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應當向其股東支付應付的股東所欠的債務;支付的違約金確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支付。
公司清償后,其股權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的其他權利和義務能夠與之相抗衡。如公司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資金、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標準;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調整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限公司成立后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蓶|會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股東濫用會議制取益權,損害公司法權威和其他股東利益;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所載明的注冊資本等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情況。
故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二款規定程序向股東會、年度會議召集機構請求并作出決議后通知債權人。如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而致使其利益受到損害。關于修改后的章程,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可由發起人自行修改、制定章程。
因此,發起人自行修改章程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發起人無權對修改后的章程進行調整。即使發起人自行修改章程是出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需要,亦不影響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但在實踐中通常需要遵循公平原則對修改后的章程進行審查,以保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的真實性。
此外,因公司設立后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還需通過提交股東會會議表決結果的方式來確定具體行為模式、修改程序以及修改內容等。故通過表決結果來確定公司發起人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行為無效。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亦不能排除部分股東濫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其他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產生一定影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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