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經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和履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即作出不予執行、罰款的決定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等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聽聽專業的律師怎么說。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強制執行的,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該裁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立即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日利率‰加處利息:
?。ㄒ唬┓伞⒎ㄒ幰幎ū仨毾奁诟恼钠渌樾?。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不予執行;
?。ǘ┓伞⒎ㄒ幰幎☉攺娭坡男械钠渌樾?。行政機關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未繳納或者全額補足余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認為逾期仍然沒有處理決定的事由和理由的,應當向原作出處理單位或者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或者不可抗力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原作出處理單位或者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不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代為履行納稅義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應當向納稅人送達《代為履行納稅義務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通知其在限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征收稅款并辦理稅款結算、繳納事宜。未按規定時間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義務的,不予受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若干規定(送審稿)》第二十條規定:“因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繳納或者不提供納稅憑證而無法計算稅款的案件,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后60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若干規定等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答復仍有異議可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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