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該規定表明,清算組的成員是特定身份或特定關系。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聽聽專業的律師怎么說。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進行接管或者破產清算。清算組成員應在接到債權人會議通知后,三十日內到人民法院領取《清算組成員登記表》到人民法院報到。
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債權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債權人。甲公司享有債權金額為人民幣900萬元(含本數)。在本案中,債權人甲公司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申報了清算組成員名單并對本次破產清算案事實進行了調查。
管理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并未向社會公開進行清算工作公告,亦未通知全體債權人會議以及通知債務人的債權人公告債務情況。再次向社會公告該債權組成員身份以及有關情況也未獲得債權人會議半數以上通過(該會議被否決)以及公告形式發出通知。
再次確認其清算組成員資格有利于保障債權人不受歧視地參加人民法院訴訟后的各項活動等。根據該法律規定乙對丙公司負有出資義務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原則應予確認。
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ㄒ唬┪窗凑涨翱钜幎男谐鲑Y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導致企業不能恢復生產或繼續經營的;
?。ǘ┕蓶|惡意轉讓股權或者抽逃出資;
?。ㄈ┤嗣穹ㄔ阂婪ú枚ㄖ兄够蛘叱蜂N破產程序且已經開始履行職責的。
甲公司可以提起本案破產清算之訴。本案中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乙公司要求甲、乙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但管理人為使本案得到妥善處理導致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卻未能取得全部案外人債權人認可而未履行本案管理人審查義務則未獲得相應款項情況下的權益應當予以退還。
綜上所述,今天我們為您所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