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支持單方離婚請求,另一方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法院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首先,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處理夫妻感情破裂、涉及配偶財產分割等問題時,應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以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包括:
(1)協商離婚
(2)協議離婚
(3)訴訟離婚或調解離婚
(4)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5)撤銷離婚
(6)離婚后財產分割
(7)子女撫養。
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就其他與對方有利害關系的民事權益進行舉證。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民事權益行為而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必須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否則,法院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包括賠償責任在內的所有民事權益。
如果是雙方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也是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的,雙方可以在約定中增加新的分割約定;
因此,如果雙方沒有簽訂相關的約定,離婚時也是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的。變更或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也是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規定所必需,約定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因法律和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情況的不同,要求變更或解除的約定可以有不同情形規定。
雙方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一方為擁有上述約定的房屋和股票,另一方可要求變更或解除。再如,一方在婚前簽訂了婚前個人債務的約定,婚后用個人財產清償了債務,則在離婚時該債務是否能夠要求變更或解除?
從司法實踐來看是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的:一方在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了部分首付款以及一方為房產所支付的按揭貸款;另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另一方辦理了銀行貸款事宜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約定均屬當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只要是基于自愿原則達成的協議均為有效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