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違法或犯罪行為,則說明行為人行為符合刑事處罰標準。所以在行為人具有何種違法或犯罪行為,則要根據此方面的觀察來確定該罪是否具有構成要件,是否可以以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定性為詐騙罪?還是以行為是否違法來定性?
例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騙取金融機構儲蓄資金,數額較大,但該資金已經全部被退還并給了他人使用,如果再將其占為己有,且將金額通過轉賬、匯款等方式轉出并用于非法活動,此時行為人所侵占數額就已經超過了挪用資金罪所規定的數額標準了。
再如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占或者挪用銀行存款,數額較大,但該款項已經全部被歸還且未被挪用使用的,此時行為人即使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或者挪用該存款數額較大仍然應當以貪污罪定罪量刑;再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自己名下公司的股權非法轉讓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但該行為系職務行為。因此就必須結合行為人具備上述兩種行為條件以及行為人能否作為獨立的犯罪主體等來進行分析判斷。
主觀方面的觀察標準:是否具有罪過或責任能力;是通過量刑時對行為的評價確定對犯罪責任予以評價還是按照行為發生時所處的狀態評價?
刑法條文中對于主犯的處罰規定是否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主犯的定義:犯罪人是指實施犯罪的人,包括一般領導者、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常對主犯不承擔刑事責任。主要規定:
1、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故意,即行為人故意將單位財物非法占有。
2、客觀上必須實施了犯罪才構成犯罪,即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在特定地點針對特定人員有特定行為。
3、主觀上必須具有明知或者推定意圖,以自己的意志為轉移且有組織實施。
4、主觀上必須具有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后果或社會危害程度知情。
5、刑法條文中關于主犯懲罰規定是在主犯與從犯所體現出來的主從關系,而非簡單地適用主從犯原則與從寬原則。
根據刑法規定,從罪之日起開始計算,行為人對犯罪結果負有直接責任。在對犯罪進行具體分析的時候我們要結合本案中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及有無具體罪行來進行分析;如果在整個過程中行為人所起作用較小或者罪行較輕的話則需要酌情減輕處罰:從犯、主筆一般均可減輕和免除處罰,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