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一般不會停止執行,但行政拘留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行政處罰,一旦執行就很難彌補所造成的損害,這就要求在兼顧治安管理的權威性和效率的同時,也要平衡公民的權益,不能完全忽視公民的利益而只關注行政利益。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
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它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
第二,違法程度不同。行政行為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一個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法,需要進行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具有重大經濟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適用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使用這種行為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就是在于可以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經濟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法律訴訟實踐活動。
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
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并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僅通過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拘留提供救濟是不夠的,因為拘留期限較短,而且行政拘留一般在復議和訴訟結束時已經完成,行政拘留的救濟已經失去實質意義,必須設立暫緩執行的救濟機制。
建議由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一個詳細的考核制度規定,考核研究對象細化為區縣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考核主要內容需對案件移送的多少,信息資源共享的深度學習進行深入細致的規定,并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促進跨部門資訊共享的發展,解決跨部門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