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初次見面、試用期滿三個月以上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安排的工作也不宜解除的情形。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那么是違法解除。當然前提是要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可以解除的。具體而言:
1、可以與求職者進行溝通,向其說明自己無法勝任工作的原因并要求其提出辭職。
2、在辭職之后到單位報到,并提供了自己的相關證件和相應的離職證明材料。
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雖然可以不要求經濟賠償也會讓用人單位感到十分尷尬,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還是要遵守勞動法律的規定。如果不能勝任工作而且有違法行為要及時向單位匯報說明情況。
員工試用期期滿不能勝任工作,又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要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繼續為其提供勞動崗位,不得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宜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通知勞動者,并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試用期包括在員工正式工作前的試用階段。
《勞動法》第41條將此列為試用期的首要條款。這就是勞動者的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用人單位并且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當員工不具備試用條件時公司就應該解除合同。不過從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來看,還是傾向于更靈活一些,畢竟員工可以提前離職。
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以選擇支付賠償金或者是其他的方式解除雙方共同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同時也要提醒各位員工一定要注意在自己離職前可以跟公司提出辭職,也要有合理的理由再繼續用工。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很好的證明。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